在2010年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
进入 童之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权利 。中国宪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其中首先是各级人大)的职权、权限,都来自选民(人民的具体表现)的委托。
各国情况不同,制宪机关各有自己所追求的特定目标或特殊需要,制宪时或多或少在宪法中记载一些常规之外的内容,应属正常做法法治政府的目的不仅在于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滥用,而且也在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和效率。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凡是相对人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应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在宪法和行政法的意义上,职权法定通常是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与行使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让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识到,政府权力的运行规则并非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另一方面,又要大力推进改革并先行试点,不能以不完善的制度抵制改革。正确看待消极行政与积极行政的有机统一。至于其他被告,韩寒要仔细衡量。
当初看到这番话的时候,我以为吕良彪律师不同意起诉普通网友,现在看来此话别有深意。做桥行为与政府的钓鱼式执法性质类似,应受到谴责。韩寒律师团发言人陶鑫良教授说:将刘先生作为第二被告是律师为争取著作权案管辖权的考虑……(其新浪微博2月13日)选择刘明泽当被告是韩寒的权利,也是一种诉讼技巧。韩寒代理律师的做桥行为虽然没有违法,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
这样的话他都能讲出来,证明韩寒太真诚了。韩寒的口才真是不好,在风声紧的时候,还是动手别动口了。
方舟子如下的言论显示他完全不懂法。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个,法院往往有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与本地的法官可能较熟,熟人好办事。做桥事件的当事人不是证人,也不违法。对于坚持法治理想的人而言,第二个原因最重要。
勿纠缠于小的技巧和手段,或是执着于个人得失。不过,因为刘明泽在代笔事件中不具有典型性,韩寒起诉普通网友的行为引起了倒韩阵营的声讨,造成了他的道德失分。吕良彪律师在2月10日发微博:诉讼,尤其事关公共事件与个人荣誉的诉讼,当有堂堂正正之感,简洁大器为宜。进入专题: 韩方之争 。
从韩寒的访谈看,刘明泽的行为属于后者。(其新浪微博5月18日)韩寒的律师没有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方舟子的要求没有道理。
陶鑫良律师称:对此韩寒初未细究,立案当晚了解后其不希望累及转载与评论的普通网友,故决定撤案及集中起诉于金山法院。重要性是一个因素,另一个因素是方便诉讼。
最后这一行为被终止了,作为当事人的韩寒拥有决定权。15日,《人物》杂志在微博中公布了部分访谈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法官不知情,他们同样也不违法。他说:韩团队为了能去有关系的法院告状而找托儿当被告,涉嫌做伪证,法官向原告表明判案的倾向性,则涉嫌徇私。甄鹏,单位为山东大学。无论无何,韩寒的律师团存在分歧。
不仅足球比赛中球队喜欢主场作战,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希望在自己的地盘上打官司。这样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做桥行为是谁提出的?韩寒同意吗?这个问题涉及管辖权,很专业,肯定不是韩寒提出的,只能出自其律师。
(方舟子《韩寒自证刘明泽是托儿》,其和讯博客5月18日)方舟子又说: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不容易,但至少应该要求上海司法局对做伪证的律师给予处分电子证据因人为或环境因素而易于损毁、修改、灭失,在取证环节会造成几方面的问题。
附属数据信息是指记录电子证据的形成、处理、存储、传输、输出等与内容数据信息相关的环境和适用条件等附属信息,例如W°d文档的文件大小、文件位置、修改时间,电子邮件的发送、传输路径、邮件的ID号、电子邮件的发送者、日期等电子邮件的信息。虽然二者所依赖的技术有所区别,但都以近现代电子技术为依托,具有抽象性,不能为人所直接感知,不仅必须借助一定的介质或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而且必须以一定媒介所展示、为人所识别和认知。
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普通复制不改变原文件属性,而镜像复制形成的文件都是只读文件,用于分析时不至于发生篡改。电子数据信息根据其所承载信息类型,分为模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前者所使用的是连续型信号,后者所使用的是离散型信号。首先,不同法域对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不同,这种超越时间、空间的特性给电子取证造成了管辖权上的难题。
而元数据是描述电子文件历史、踪迹或管理的信息,又被称为关于数据的数据,即用于描述数据及其环境的数据,可以将之视为电子文件的档案。在此基础上,推定将成为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一大利器。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是随着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而根据美国1999年7月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印度2000年通过的《信息技术法》等法律的相关定义,电子形式包括系列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或具有类似性能的存在形式。
哈希值是一个以适用于数据组特点的标准数学算法为基础的专属数字识别码,可以分配给一个文件、一组文件或一个文件中的一部分,是一种可以对电子文件进行同一认定的计算方法。在整个过程中,只需要完成最初设定,全程都无需人工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人类在生理上的限制。
电子数据是各类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各种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属性和共同特征。首先,在取证方法上,电子证据原本可以采用多种取证方式,包括现场搜查、现场输出,对相关证据进行镜像复制,以及对电子设备或载体进行实体扣押,以备后续搜查。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据种类归属,曾有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等,也有学者注意到电子证据的多样性,难以按照既有的法定证据种类进行划分。不论是模拟信号还是数字信号,都具有高速的传输速度。
厘清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含义及其关系,也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与同样大小的纸张相比,电脉冲或磁性材料存储的数据量是纸张的数十万倍甚至数十亿倍。
相对于传统证据形式,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更需要关注电子证据的保管主体、存储环境、交接过程等,不再将眼光囿于电子证据本身,而应及于其外在环境和条件。但电子证据的某些特性又决定了电子取证、认证、质证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运用方法。
为此,如何在电子取证中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保持控制犯罪和正当程序这两方面需求的平衡,成为新的法律议题。戴莹,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